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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部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?

作者:★王胜言律师  时间:2012年12月26日


    
   一、以下情形受让人可以取得共有财产

     1、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如果交易中的受让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;
     2、其他共有人应对处分行为承担责任的,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的行为,处分仍然有效。


    二、如何确定受让人是善意的,必须具备以下几个主客观条件:

      1、受让人在主观上必须为善意,如果被处分的共有财产属于不动产,应按公示原则处理,即以相关部门的登记为准;
      2、受让人无过失,即作为受让人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必须是适当的;
      3、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, 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;
      4、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,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。

    此外,对于受让人是否善良无过失所进行的判断,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综合考虑,对于受让人有充分法律依据证明其对处分人身份的认定无瑕疵,也应当对受让人的善意做出客观的判断。
 
    综上所述,对待共同共有的处分效力问题,应结合无权处分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综合考量。

    首先,一般认为无处分权的共有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,究竟发生何种效力,要考察其他共有人对于处分行为是否追认,予以追认的有效,不予追认的无效;

 
    其次,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,则受让人的权利优先,即使共有权利人事后不愿追认,处分行为亦被赋予法律效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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